湘物院〔2018〕71号
关于印发《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8月12日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6]794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分制教学改革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学校以专业为基础,以学校制定的《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学分为依据,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年中学生实际选定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代收费、住宿费仍按学年收取。
学分学费是指以各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由学校按规定要求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学费;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每年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的学费包括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学生依照培养方案要求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超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学年制学费总额,但学生因自身原因而多修、加修、辅修、重修课程须据实计收学费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 学校同一门类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门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相同。具体计算办法为:学分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专业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毕业应修的最低总学分数。
第六条 学分学费按学生确认的课程的实际学分和学分学费标准计收。
(一)每学分不少于16学时;
(二)毕业总学分每学年平均不少于40个学分;
(三)学生毕业基准学分为120分,如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超过基准学分,超过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四)每学分的学分学费为60元,每学分的学分学费标准可根据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实时调整。
第七条 专业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制定。在计算学分学费标准后计算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学校可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和培养成本变化等情况对专业学费进行实时调整。
第八条 学费收缴采用按学年预收的方式,即在每年开学前按照各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毕业时根据本办法规定清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上(含)、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之外加修、辅修专业,或所修课程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仍不及格而需重修的,其学分学费按其实际确认所修课程学分及学分学费标准计收。
在基本学制内,加修、重修课程和加修、辅修专业的,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给学生1次(2节课)的试修时间,学生因各种原因在试修后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如不一致,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第一学期按转出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原专业与新专业的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转入前按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得再收取学分学费。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发生申请退学、休学、转学及死亡等情况的,按月(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退专业学费。
(一)对报到前预缴学费且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预缴学费。
(二)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三)按国家和湖南省学籍管理规定休学和因病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多退少补,因病无法复学的按自愿退学办法办理。
(四)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专业学费。
(五)全部退还专业学费的,应同时免收学分学费;部分退还专业学费的,按实际学分学习情况退费。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费的,可以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申请办理缓缴或减、免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学费且又未办理缓缴手续的,不予注册和选课;毕业前无特别情况,不予参加毕业答辩、不予提供学习成绩证明、推荐就业材料和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各课程的学分、各专业(含辅修专业)毕业需取得的总学分及其构成以学校发布实施的相关培养方案为准。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算、统计等按学校有关学分制实施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或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