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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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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物院[2017]25号 |
关于印发《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名师工作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现将《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名师工作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1月7日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名师工作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名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规范和加强名师工作室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学院有关名师工作室的文件,结合学院名师工作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设立名师工作室建设专项经费,按年度划拨,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年度经费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条 名师工作室经费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名师工作室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责任到人”的经费管理体制。经费由组织人事处统一归口管理,计财处负责核算与监督使用。
(二)名师工作室经费为专项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主要用于名师工作室的建设和日常活动开支,不得用于与名师工作室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名师工作室经费实行主持人负责制。
1、主持人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在预算范围内使用经费,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2、主持人要严格按照工作室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3、主持人每半年需向工作室全体成员通报并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及账目明细。
(四)名师工作室经费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费用途有计划支出,自觉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名师工作室经费包括名师工作室项目建设管理和业务活动的费用。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一)研究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
1、调研费。名师工作室成员(包括邀请参与项目建设的专家)为完成项目而开展调研、学习考察、学术研讨、参加培训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会务费、培训费等,调研费的支出需遵循上级及学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40%。
2、实验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资料信息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购买的图书资料以及文献检索查新、论文出版、打印、复印、办公用品、翻译、印刷费、专利申请等费用。
4、会议费。指围绕项目举行的专题研讨、论证、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会议费的支出需遵循学院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仪器设备添置费:用于名师工作室的仪器设备、网络平台、软件等添购建设费。
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院资产管理,需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务支出,劳务费发放标准及发放要求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计提的劳务费用,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0%,提取劳务酬金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计财处按国家的有关法规代扣代缴。劳务费主要包括:
1、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有关人员(如在校学生)的人员经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等。
2、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授课费、论证费、评审费等,此项费用不得支付给工作室成员和参与工作室管理的相关人员。
(四)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五条 名师工作室经费的开支报销按照“申请—审批—报销”的流程办理。
1、名师工作室成员在开支前列好经费预算报主持人审批;
2、主持人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1万元以上需报组织人事处审批,3万元以上需报人事主管院长和财务主管院长审批;
3、名师工作室的各项开支必须真实可靠,并符合上级政策规定。报销时,经手人要填写《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名师工作室经费使用明细表》(附表1),详细记录开支的情况并附相关票据,经主持人和组织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报销。
报销时提供经费使用明细表、发票(必须为该年度以内的正规发票)、相关经费使用票据、辅助证明材料等资料后按学院报账流程进行。
第六条 名师工作室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项目者,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项目者(指主持人因出国、生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主持人所在部门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学院。
第七条 学院按《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名师工作室考核指标》对名师工作室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1、在考核的第一、二年度,考核前经费允许使用额度为该年度经费总额的70%,年度考核合格后方可全部使用。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学院将停拨下一年度经费,工作室补充材料经考核合格后,学院视情况可进行补拨。
3、因考核不合格被取消工作室资格的,学院将停拨后续经费,并将剩余经费上缴学院。
4、第三年度考核前经费允许使用额度为该年度经费总额的30%,年度考核和总体控制目标考核均合格的方可全部使用,未达到的扣除该年度剩余经费,总体控制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可视情况追回部分已拨经费。
第八条 名师工作室经费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各级财务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主持人要严格把关。组织人事处会同计财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部门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必要的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主持人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对经费使用中的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计财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