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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计财处  审核人:

 

湘物院〔2018〕69号

关于印发《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安全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8月12日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教育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各类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来源于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学校自筹经费安排和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

   第三条 学校鼓励项目建设部门开展校企合作自筹部分建设资金或接受来自社会的仪器、设备捐赠,或进行共建,以补充学校建设的资金不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项目承办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使用安全与监督、项目绩效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项目;

   (二)编制绩效目标明确、资金需求与资金用途客观合理、支出范围合法合规的专项资金预算实施方案;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批复后的专项资金预算实施方案、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制度管理来使用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相关性负责;

   (四)确保按照计划实施项目、保证进度、达成项目建设目标。同时,有义务向项目组成员通报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资金具体使用情况、项目绩效并接受监督。

   (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报告、结项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

   (六)项目承担部门的负责人对项目的开展、资金预算变更和财务开支等情况承担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 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做好各级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工作。

   (二)依据专项资金分年度、分项目的实施方案,指导各项目承办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审核后提请分管校领导、校长审定。

   (三)负责安排专人管理、专岗核算。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认真审核专项资金的开支合理性、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五)负责按时编制项目经费预决算,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承办部门、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协助做好政府和学校及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学校重点工作,重点安排学校运行和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注重规划原则。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必须以科学、系统的规划为前提,要注重专项资金项目的计划性和前瞻性。

   (三)项目管理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通过“项目库”编制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滚动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申请。 已成功申请上级部门专项资金的项目,校内预算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包括校内各单位向学校申报的校内专项资金和学校向上级部门申报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部门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以及学校的财力状况,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科学论证、厉行节约的原则,对所申报的项目从实施背景与必要性、实现的预期目标或效益、项目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项目支出预算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专项资金申请书,随中期财务规划及年度预算一并上报学校。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预算管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项目管理和实施单位要全力推动专项资金项目的及时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重新报送学校审批,各项目建设部门应确保按期完成所下达预算指标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学校必须对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编报项目决算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该项目的明细账目如实编报年终项目总结,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未完项目年末结存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有应付未付账款的,要全部处理完毕。

   第十六条 遵循结题即结账的原则。严禁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项目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结余经费。要求项目验收结题后三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最多不得超过结题当年的年终。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结账后一般不得有结余,项目完结后未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的项目,计财处处凭各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已结题项目清单冻结其经费,并在年底收回。

第六章 绩效评价及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过程跟踪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除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外,每年年终学校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并按照任务书进行绩效考评,包括资金的使用、项目的执行情况、效益等。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责任追究制。对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学校将相应扣减当年或下年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将组织专家对下拨的专项经费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的重要依据。此外,校内专项资金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拨款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会同纪检监察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物资设备管理及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的情况,学校将暂停有关项目组资金使用,对责任人做出严肃的处理,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学校可以恢复其资金使用。情节严重者,学校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结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执行。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学校对专项资金从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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